46歲獨居的蔣女士突發(fā)腦溢血離世,沒有配偶子女、父母早逝,遠房表弟墊付的醫(yī)藥費、未竟的墓地安置心愿,與民政部門的遺產處置程序交織在一起,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這場看似偶然的個體悲劇,實則折射出老齡化、少子化背景下,獨居群體“身后事”處置的普遍困境。公眾對“遺產收歸國有”的誤解,對遠親“權責不匹配”的質疑,背后是對制度公平與人文關懷的雙重期待。
一、誤解與真相:無主遺產處置的法治邏輯
“死人錢被國家收走了”,類似的情緒化表達,暴露了公眾對無主遺產處置程序的認知空白。事實上,從《民法典》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到上海地方細則的補充,我國已構建起一套嚴謹的法治框架,絕非“簡單收歸國有”的粗暴操作。
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規(guī)定,無繼承人且無遺囑執(zhí)行人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設計破解了此前《繼承法》“歸國家所有”原則長期“空轉”的困境,明確了處置主體與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24年12月發(fā)布了《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更細化了民政部門的職責: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按法院判決處置遺產,只有清償完所有債務和合理支出后,剩余財產才會通過“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yè)。蔣女士案例中,虹口區(qū)民政部門要求墓地支出需經法院認定合理范圍,正是這一程序正義的體現。
二、爭議背后:制度供給的現實缺口
蔣女士的身后事之所以引發(fā)廣泛討論,本質上是現有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仍存在適配縫隙。從緊急救治到遺產處置的全鏈條中,暴露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多重空白,亟待填補。
在實體法層面,緊急醫(yī)療墊付機制存在明顯短板。蔣女士昏迷后無法動用自身積蓄,全靠遠房表弟和公司墊付醫(yī)藥費。公眾的質疑直指核心:既然民政部門最終會接收遺產,為何不能在緊急時刻先行墊付?這一疑問揭示了現有制度的權責失衡——法律賦予民政部門遺產接收權,卻未明確其緊急救治階段的墊付義務。
程序法的細化不足同樣凸顯?!度舾梢庖姟冯m明確了民政部門的職責,但對于“合理支出”的界定缺乏具體標準。虹口區(qū)民政部門坦言類似案例屬首次出現,需法院審理確定墓地購置的合理范圍,這說明在遺產處置的實操層面,程序規(guī)范仍處于“摸索階段”。此外,遺產管理人的履職監(jiān)督與追責機制尚未完善,若出現遺產保管不當、處置拖延等問題,現有法律缺乏明確的救濟渠道,難以保障逝者與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三、未雨綢繆:獨居時代的身后事規(guī)劃必修課
蔣女士的悲劇警示我們,身后事規(guī)劃已不再是“老年人的專利”,而是每個成年人都應正視的課題。尤其是對于單身、丁克群體而言,可從三方面做好規(guī)劃。其一,主動訂立遺囑,明確遺產的分配方式、喪事的辦理要求,避免遺產陷入“無主狀態(tài)”。其二,設立意定監(jiān)護,通過書面協議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監(jiān)護人,在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代為處理醫(yī)療決策、財產管理等事務。其三,梳理個人資產并做好記錄,將相關信息告知意定監(jiān)護人或信任的親友,便于后續(xù)遺產清理與處置。
四、制度補位:讓每一位獨居者都能體面落幕
回應公眾關切,破解獨居者身后事困境,最終需要制度的完善與創(chuàng)新,讓制度既有剛性約束,又有溫度關懷。
一是建立緊急醫(yī)療墊付與優(yōu)先受償機制。明確民政部門在獨居者無親友墊付的情況下,負有緊急醫(yī)療費用墊付義務,墊付資金可從遺產中優(yōu)先追償。同時,賦予實際墊付者(如蔣女士的遠房表弟)優(yōu)先受償權,無需等待“酌情分得遺產”的漫長程序。這既能解決緊急救治的資金難題,也能平衡墊付者的權責。
二是細化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實操規(guī)范。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遺產管理人履職細則》,明確遺產清理、債務清償、費用支出的具體標準,比如墓地購置的合理費用范圍、喪事辦理的基本標準等。建立“遺產管理人名錄制度”,引入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協助基層民政部門處理復雜的遺產處置事務,提升履職專業(yè)性。
三是完善遺產管理人的監(jiān)督與追責機制。明確民政部門、村民委員會等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若存在履職不當導致遺產毀損、流失的情況,應承擔賠償責任。建立遺產處置全流程公示制度,從遺產清理、債權債務核查到最終處置結果,均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是借鑒國際經驗優(yōu)化無主遺產處置模式。參考國際模式,建立清算人制度,在民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遺產清算機構,負責無主遺產的清理、債務清償、費用支付等工作。對于無主遺產收歸國有后的用途,可優(yōu)先用于養(yǎng)老、扶貧等公益事業(yè),尤其是向獨居老人關懷、殯葬救助等領域傾斜,讓“取之于民”的遺產真正“用之于民”。
蔣女士的身后事正在處理中,但由此引發(fā)的討論與反思不應落幕。在這個日益多元的時代,每個人都有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也理應享有體面落幕的尊嚴。從個體的主動規(guī)劃,到社會的關懷支持,再到制度的完善保障,唯有形成合力,才能讓每一位獨居者都不再“孤獨落幕”,讓每一場身后事都成為制度溫度的見證。這不僅是對逝者的尊重,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應有之義。
來源:上海法制報,12月23日
作者:彭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